小拍拍賣規則

1. 嘉藝拍賣行有限公司是根據香港有關法律、法規、條例以及參照國際通行慣例特制定本規則。凡參加拍賣會的競買人和委託人,應認真閱讀和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2. 本公司在拍賣日期編印之圖錄,是對拍賣品的作者、規格、質地、保存情況及估價等方面的介紹,僅供競買人參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擔保。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對拍賣品實際情況和現狀進行審驗。


3. 競買人應在拍賣前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登記表和領取競投牌,否則不被視作競買人。參與競買活動的競買人,並對自己競買該拍賣品的行為負責,對拍出的拍賣品本公司不作退換。


4.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參加競投,在競投拍賣品時,應價須示以牌號。若競買成功,要即時簽署“成交確認書”,亦憑此確認書於拍賣日後七天內付清貨款及佣金方可提貨。競買人如不能親自出席拍賣會的,可採用委託本公司代為競投。


5. 競買人若成功投得拍賣品,在拍賣會結束後,可即付款取貨。如付款數額較大的競買人一次付清有困難,可先預付相當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十的定金,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結付其餘款額,才可取走投得的拍賣品。若超過了規定時間的,拍賣品則被視為未拍出處理,定金則不退還給競買人。


6. 買家如在拍賣會中成功競投得拍賣物品,應支付給本公司競投成交價的百分之十五佣金。


7. 賣家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須與本公司簽署委託合同書。賣家應向本公司及買家保證對該物品擁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必要時需同時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或相關的法律文件。


8. 有關的拍賣物品,除委託人與在本公司另有協議外。在物品成功拍出之日起三十天內,扣除落槌價的佣金,再將結餘之港幣收益支付給賣家或委託人。


9. 未能拍出的物品,委託人應在拍賣會結束之日起,兩周內取回委託拍賣品。費用自理。逾期未領取的,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10. 本公司有義務和責任?交易雙方保守秘密,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條例及本公司規則維護賣家和委託人,競買人和本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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